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自己的车上饮酒后,搭载欧某某等3人驾车离开时,被接到110指令的出警民警拦下,民警现场对他们在疫情期间的聚集行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出警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遂通知交警到场处理。交警现场对王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8.4mg/100ml,经抽血送检,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3月3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王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19.2mg/100ml、车辆移动距离较短、搭载3人、疫情期间违规小范围聚集、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