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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立案,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许,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6.0mg/100ml)后驾驶“丰田”牌蒙B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区市府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南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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