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川Y0****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大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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