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栋**幢**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2K***号的“吉利”牌普通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第四中学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9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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