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000********,汉族,保山**专科学校学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9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隆阳区永昌路、九龙路行驶,当日21时许,行驶至玉泉路与九龙路交叉口处时,因碰到左某某驾驶的云M*****号小型轿车的反光镜(未造成损失),与左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将摩托车停放于人行道后离开,左某某报警,民警电话联系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李某某,李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后,王某某主动到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配合民警调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1.57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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