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84号
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9********,畲族,大专文化程度,从江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从江县**乡**村吴某甲家吃饭、喝酒。同日21时01分,王某某驾驶贵HF****号小型轿车由从江县**方向沿**路往从江县**方向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从江县**(坪从线238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液、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