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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4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省红塔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区**街道**村**村**幢**号,现住红河州弥勒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2时5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山市***路与**路交叉路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7.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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