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彝良县**镇**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彝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C*****的小型轿车,由彝良县洛泽河镇雄块村往彝良县城方向行驶至彝良县角奎镇西正街大河桥(起点)50米处时,被彝良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96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彝良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检测结果为107.30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本院相关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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