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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鲁******的轿车自乐陵市杨安镇“兄弟酒楼”行驶至杨安镇飞达调味品有限公司门口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其行驶距离不足两公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认罪、悔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距离较短,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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