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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宁A*****号小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西侧胡同内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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