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7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妻子党某某等人在义乌市**镇**夜市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两瓶半左右的大瓶燕京啤酒。同日1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G0****号小型面包车带党某某回住处,途经义乌市**镇**路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施某某驾驶的浙G7****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施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全部赔偿施某某的车损,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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