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82********,汉族,初中毕业,住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M*****北京牌灰色小型面包车,沿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禹王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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