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8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黄果树大街往石厂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果树大街大龙潭村村委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贵G.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28mg/100ml。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王某某取得陈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8mg/100ml,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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