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1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其粤LL****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镇往龙门县**街道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镇S353线**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带往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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