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的家中独自喝了一瓶半啤酒,一杯白酒。当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奈门沁鲜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里斯大队雅尔塞支队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换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安通车辆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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