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环卫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小区西门附近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13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明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南县第一中学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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