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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林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林甸县鸿博商场对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或酒精检测王某某乙醇含量为285.1mg/100ml,后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0.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因本案王某某被林甸县公安局作出罚款700元、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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