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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0********,畲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州省凯里市碧波镇五寨村龙井组就餐时饮酒,之后驾驶贵HX****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由麻江城区沿长兴大道往官井方向行驶。20时59分许,当车行驶至长兴大道0公里300米处(小地名:城东锦园)时,被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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