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8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高邮市**镇**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8****小型面包车从郭集灯具城出发,沿高邮市送桥镇X310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公里+3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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