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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高碑店市**办事**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碑店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S97**号车在高碑店市北城路行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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