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S97**号车在高碑店市北城路行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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