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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客车沿高新区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祥源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6.2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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