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阳泉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0时31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0的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保晋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3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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