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现住阳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2时许,阳原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西城镇新丽景小区门口路段执勤时,将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晋B8****号小型汽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83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初犯、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酒后启动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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