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长春市**厂双阳**公司**,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通阳路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长春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一次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6黄、灰色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沿长春市双阳区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山路口南侧50米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2.32mg/100ml,系酒醉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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