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幢**,住重庆市高新区**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渝A6****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路段时,与同向同车道由吴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事故,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王某某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查结果为125.6mg/100ml,该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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