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还房**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渝C0****号小型汽车搭载朋友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津福花园小区出发沿花朝门路往王家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双福街道迎宾花园路段时,被设卡检查民警查获,随即将其送至重庆市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送检。经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车路线图、呼气测试结果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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