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嘎查**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L*****”的“欧蓝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原教育幼儿园路口附近停车位出发,沿敖勒召其镇三段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其巴嘎图东街后右转,沿其巴嘎图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春城小区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26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35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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