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P*****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上路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鸿杰小区往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联合公司方行驶,行驶至大杨树镇联合公司铁道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1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悔罪、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且其犯罪行为较轻微、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为101.75mg/100mL,低于12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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