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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M****小型客车行驶至邢台市京港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系同月4日22时左右与他人一起饮酒。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2.鉴定意见:河北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桥东司法[2019]酒鉴字第1230号;3.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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