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会芹,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48分许,邢台县交警大队野河桥中队民警在邢和线南石门互通桥东口处,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EGB**小刑轿车涉嫌酒后驾驶,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8.13mg/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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