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7月 23日21时,王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往东欣彩虹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红花岗区**路**市场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10mg/100 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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