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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户籍住址: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现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8****号本田牌白色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播州区马家湾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2时03分,途径包南线2170公里100米播州区遵南大道新中医院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执勤交警发现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后,将其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依法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4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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