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小区**栋**楼**号,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KTV饮酒后,到达州市通川区**宾馆停车场内驾驶号牌为川S*****的小型普通客车,2020年10月8日00时31分,行驶至荷叶街**宾馆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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