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桐梓县新大街方向往桐梓县北大门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海校街道和平路路段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鉴定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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