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00000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92********,苗族,大学本科,系天柱县**医院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住天柱县**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HZ****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往天柱县联山街道方向行驶,20时31分行驶至天柱县联山街道马洞(坪从线24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2020年1月21日,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23号”文书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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