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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9月0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0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K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44.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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