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4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孙镇**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孙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陕A*****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路中段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3.9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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