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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7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营山县丰产乡联盟村1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何某某在营山县圣桦广场“吉布鲁”吃饭时饮用果酒,饭后驾驶号牌为川******的黑色丰田越野轿车由营山县东方花园小区往天成国际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营山县复兴路313号井口火锅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 mg/100ml,民警将其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后抽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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