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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开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R**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马庄桥涵洞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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