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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14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金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莱阳市锦绣佳苑小区北门处时,被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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