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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LH****小型汽车从苏州市吴中区穹灵路苏州市**公司出发,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藏北路与白鹤山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处警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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