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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2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邵县********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观前街阔巷“锅神”饭店楼下酒后挪动牌号为湘E2****小型轿车时,与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Y****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许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855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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