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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5日13时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E*****号二轮摩托车(乘坐王某甲)行至刘坪镇侯家渠路段处时,与胡某某驾驶逆行停放于的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车上乘坐人员开启车门时相刮撞,致王某某、王某甲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检验鉴定,从送所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93.75mg/100ml,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胡某某与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酒精检验意见含量为93.75mg/100ml,含量相对较低,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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