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高中文化,**集团职工。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王某某与朋友喝酒后当日20时许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蒙G*****),沿464县道行驶至国道304线,再沿国道304线进入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新胜屯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2019年7月2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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