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盘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BQ****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坝村一饭店附近出发,途经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高速出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7.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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