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安海镇**路**城市广场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