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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0时36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祁阳县**路**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地段时,杨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闯红灯与右侧直行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由于王某某伤势较重,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随后在祁阳县新中医院对王某某抽血备检。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0mg/100ml,系醉酒驾车。经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2日,王某某通过其家属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承担王某某的医药费用并垫付10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其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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