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某某**街出发,途经**街西口、**路、**十字、**西路,沿白某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路省建**处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1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4mg/100ml,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