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3********,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17时许,王某某和其朋友在皋兰县广场附近银峰酒吧喝酒至当晚23时许,2020年12月31日23时51分,王某某驾驶牌号为甘A*****的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辰路地税局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1〕毒鉴字第001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王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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