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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3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希望路行驶至新城区幼儿园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意见书证实: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1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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